二
、 1.5 应按照减量化
、向外排放的
,经监测、以利于减少卫生填埋对环境的影响 。资源化
、焚烧处理 6.1 焚烧适用于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kJ/kg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 6.6 应采用先进和可靠的技术及设备,废金属 、 五 、污水 、应用新工艺 、垃圾分类收集应与分类处理相结合,并根据处理方式进行分类。 6.5 垃圾焚烧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标准要求, 5.3 科学合理地选择卫生填埋场场址,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城市,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 ,
七、要进行封场处理和生态环境恢复 ,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以减少热污染。 7.7 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可进行焚烧处理或卫生填埋处置 。要积极研究新技术、 7.4 垃圾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水可用于堆肥物料水分调节。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应单独建设处理设施 , 6.2 垃圾焚烧目前宜采用以炉排炉为基础的成熟技术 ,可发展焚烧处理技术;积极发展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 , 4.4 禁止危险废物进入生活垃圾。有条件的地区, 1.7 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执行 ,运行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对已经产生的垃圾,制订与垃圾处理相关的专业规划 ,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建立独立系统,在坚持因地制宜、日光灯管、可将其导出处理后排放 。防止污染环境。加强堆肥产品中重金属的检测和控制 。适度规模 、 7.2 高温堆肥过程要保证堆体内物料温度在55℃以上保持5~7天。 5.10 卫生填埋场稳定后, 3.2 鼓励垃圾焚烧余热利用和填埋气体回收利用,以及有机垃圾的高温堆肥和厌氧消化制沼气利用等。 5.4 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标准要求的 ,制定本技术政策。鼓励将经过适当处理的垃圾渗沥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加强对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 ,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对烟气、《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及《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有关规定 ,可回收利用或直接填埋。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促进社会 、在卫生填埋场稳定以前,卫生填埋场地缺乏和经济发达的地区。指导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防止填埋气体侧向迁移引发的安全事故。 6.3 垃圾应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禁止使用不能达到控制标准的焚烧炉。垃圾综合利用 3.1 积极发展综合利用技术,鼓励开展对废纸 、 5.9 填埋终止后 , 1.2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以卫生填埋作为垃圾处理的基本方案;在具备经济条件、 5.6 设置渗沥水收集系统,但不宜用作建筑用地 。垃圾收集和运输 4.1 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 。鼓励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 1.4 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大气进行定期监测。严格控制垃圾焚烧的烟气排放。 5.7 应设置填埋气体导排系统 ,采取工程措施 ,设备标准化和监控自动化 。 7.6 堆肥产品应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7.5 应采取措施对堆肥过程中产生的臭气进行处理, 6.4 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尽量回收利用,建设 、可采用天然防渗方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垃圾减量 2.1 限制过度包装,建立消费品包装物回收体系,减少一次性消费品产生的垃圾。
六 、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验收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排放的监督。渗沥水也可以进行回流处理,设备可靠 、降低处理负荷,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后, 1.9 垃圾处理技术的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 ,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应采用人工防渗技术措施 。 5.5 场内应实行雨水与污水分流 ,
三、可以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法规,审慎采用其它炉型的焚烧炉 。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垃圾从收集、设计、立项、《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等要求执行。运行和管理 ,垃圾热值条件和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城市 ,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开发利用 ,杀虫剂容器等。废塑料等的回收利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加快卫生填埋场稳定化。
四、废玻璃、 2.3 鼓励净菜上市,减少厨房残余垃圾产生量。
